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
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由于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二)國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
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guī)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guī)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fā)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xiàn)。
因為征地補償發(fā)生糾紛怎么辦?
(一)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二)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三)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在征地過程中,我們要依法辦事,要把個人利益與社會兼顧起來,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對征地補償不能漫天要價,要嚴格按照補償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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