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中的三種具體責任,三者都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征,有許多相同之處,所以常易混淆,但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著本質(zhì)的不同,是三種性質(zhì)不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區(qū)別體現(xiàn)在:
1、保護的利益不同。
2、責任的性質(zhì)不同。
3、違反的義務不同。
4、責任產(chǎn)生的時間不同。
5、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
6、歸責原則不同。
7、構成要件不同。
8、行為形態(tài)不同。
9、責任形式不同。
10、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主要是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費用和實際遭受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不包括預期利益的賠償。
1、在合同不成立,或雖已成立但被宣告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構成締約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通常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如旅差費、通訊費)、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以及上述費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通知義務或者說明義務而使對方遭受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時,應賠償因此產(chǎn)生的實際財產(chǎn)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可否并存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可以同時并存;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兩者責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時適用。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于無效合同的后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 其屬于一種財產(chǎn)責任。
標簽: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可否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