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權是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而存在的,它不僅在債權法中,而且在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中都普通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財產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況下,所有人可以根據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此種請求權并非債權上的請求權。再如,繼承法中繼承權的回復請求權也不同于債權請求權。所以,請求權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與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相對應的權利。
2、債權的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權能而并不是其全部的權能,因為債權除請求權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又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由此可見,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一項權能。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德國學者von Tuhr將請求權的概念表述為“作為權能的請求權”。
3、隨著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責任制度的發(fā)展,債權越來越體現了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也就是說,債權雖具有相對性,但亦可以排斥第三人的侵害。此種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不是債權的請求權的內容。因為后者僅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請求問題,而并不涉及到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
4、除了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其他的因侵害絕對權而產生的一些請求權,如物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以及人格權請求權等,并不屬于債的發(fā)生原因。因為這些請求權不以相對人擁有責任財產為前提。正因如此,請求權是債的上位概念,債只不過是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不能將請求權的體系與債的體系簡單地加以等同。
5、厘清“債”與“請求權”的關系,有助于構建完整的請求權體系。
請求權可以通過不同的標準區(qū)分為不同的類型,從權利的功能考慮,可以將請求權區(qū)分為兩類:
一是作為權利內容的請求權;
二是為保護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一種權利,通常以基礎性權利受損為產生前提。
債權請求權強調給付內容的“財產性”,其是作為債權的權利內容而存在的。而除了債權請求權之外,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各種基礎性的權利都可以產生特定的請求權。只有將債權和請求權加以區(qū)分以后,才可能構建一個請求權的體系,才可能既明確界定債權的內容,又強化對基礎性權利的保護。
6、厘清“債”與“請求權”的關系,有助于合理界定債權請求權的準確內涵。
債權和請求權是有區(qū)別的。債權是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因此,凡是非財產給付內容的請求權,均不屬于債權的范疇。例如,受害人在名譽權被侵害以后,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從當事人之間的相對關系來看,這些請求即屬請求權,但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的內容并不具有明顯的財產內容,而只是一種非財產性的人身關系,這種責任具有人身屬性和道德色彩,無法歸人財產性給付之中。正因如此,侵權責任關系并不能全部納入債法范疇。
標簽: 債權的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