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事故案例一:
2024年04月06日17點45分左右,孫某彬駕駛“迪陽”牌電動三輪車沿確山縣任店鎮(zhèn)任店街至蔣莊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李某成駕駛的沿確山縣任普路由東向西行駛的豫QL****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孫某彬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當事人孫某彬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且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孫某彬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guī)定:李某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guī)定。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在此事故中孫某彬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成在此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案例二:
2024年03月09日09時09分,李某駕駛‘宗申’牌電動三輪車沿確山縣龍山大道最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向盤龍山大道左轉彎時,與沿龍山大道中間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楊某駕駛的豫QR****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李某和‘宗申’牌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張某彪、張某玲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當事人李某駕駛非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和楊某駕駛機動車不注意行車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李某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之規(guī)定;楊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guī)定。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李某和楊某的違法行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相當、責任相等,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標簽: 確山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