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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年終獎是工資組成部分,視為勞動報酬,屬于勞動仲裁范圍。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規(guī)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眹医y(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范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金,因此年終獎也是工資。
二、找法網(wǎng)提醒您,我國勞動仲裁調解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所以離職滿一個月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要收集足夠的證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仲裁可以委托別人,委托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等可以成為委托代理人。
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