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參加“驢友群”徒步活動不幸墜亡,家屬向群主和領隊索賠。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駁回家屬訴訟請求。日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1年2月12日,趙某在“某戶外興趣”群看見群主錢某召集“驢友”前往市外某處爬山,報名并支付費用。2月16日,趙某在該次爬山過程中失足墜崖。群主錢某立即施救并報警,但趙某不幸離世。2021年8月9日,趙某家屬將群主錢某、領隊孫某訴至青山法院,要求二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21萬元。
法院認為,此次活動的性質(zhì)屬所有參與者自愿參加的具有一定風險的自助結伴出行活動。群主錢某作為活動的發(fā)起人雖代收交通費用,但并未從中獲利;孫某只是能力突出承擔活動的開路工作。兩人均屬于自費參與者,不能定性為活動組織者。趙某屬于“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錢某的發(fā)帖內(nèi)容對出行路線進行了一定的介紹和描述,并進行風險提示和免責聲明。錢某和孫某在事發(fā)后采取合理措施,盡到救助義務。法院對趙某家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