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以“拍賣”為幌子的騙局(以案說法)
【案情】楊某伙同他人先后成立了多家拍賣公司,并安排公司業(yè)務員誘騙被害人,謊稱糧票、油票等物品是“收藏品”,公司能將這些物品在境外免費高價拍賣,并以免費鑒定和包裝為由,誘騙被害人攜帶“收藏品”到公司面談。
其后,公司會對被害人帶來的“收藏品”進行拍照,設計拍賣品圖冊,并現場“鑒定”和“評估”價格;同時虛構公司曾在國外多地成功高價拍賣的事實,誘騙被害人與公司簽訂《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合同后,公司要求被害人購買價值5000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公司“藏品”成為會員,此后才能夠享受境外免費拍賣服務。
經查,被害人花5000至數萬元高價購買的公司“藏品”僅價值幾百元或幾十元,共計被騙取3000多萬元。檢察機關對楊某等28人以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楊某等多名被告人以詐騙罪論處。
【說法】檢察機關表示,犯罪嫌疑人以委托拍賣為誘餌,通過虛假宣傳、虛構具有海外拍賣能力、向被害人夸大所出售字畫等物品的價值,最終目的是為了向被害人高價售賣物品,騙取被害人錢財。因此本案是打著委托拍賣幌子所實施的詐騙犯罪。
檢察機關提醒,此類“以拍賣之名行詐騙之實”的案件具有犯罪時間長、人員流動性大、詐騙手段隱蔽性強等特點。由于涉及拍賣專業(yè)領域,犯罪分子往往會利用被害人不了解拍賣“行規(guī)”的心理,夸大獲利前景,以騙取被害人錢財。而在給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后,則往往以“流拍”或者“拍賣屬于風險投資”等為借口規(guī)避責任。
記者 張 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