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雇辱罵同事的員工獲法院支持
本報訊 (記者盧越)員工在工作單位辱罵同事,單位能否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對其解雇?記者日前從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認定單位解雇行為合法。
案情顯示,2023年1月27日,王某入職某物業(yè)公司。入職后,王某多次懷疑遭到了同事的故意針對。在某次物業(yè)例會上,公司通報了王某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王某認為這又是同事在故意找茬使絆子,便在開會時辱罵同事,會后仍追至同事辦公室繼續(xù)辱罵。
之后,物業(yè)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處罰決定書》,載明王某未按上級交辦工作標準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覺,違反《員工手冊》及《獎懲管理制度》,且會議中對同事等進行言語辱罵,屬于重特大過錯行為。基于以上事實,公司與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王某稱,這是公司有預謀地迫使其離職的手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賠償。
物業(yè)公司認為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王某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辱罵他人,并提交了《員工手冊》、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予以佐證。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到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員工手冊》中明確載明,辱罵攻擊同事屬于重特大過錯行為,公司有權追究經濟責任、賠償損失、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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