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人身自由權是怎樣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作了下列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第一百四十三條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百四十四條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法律表現
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于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三、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哪些
1、通信自由權: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權: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權: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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