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是用人單位招工的高峰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求職者在試用期時應該注意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權(quán)益相關(guān)的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用人單位可以隨便定嗎?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