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國新辦舉行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吹風會。針對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chǎn)有關問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做出解釋。
王利明指出,民法典1128條在代位繼承中增加兄弟姐妹死亡情況下,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但根據(jù)此條解釋出將來獨生子女可能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chǎn),是值得商榷的。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沒有實質(zhì)性變化,雖然代位繼承擴大了兄弟姐妹,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沒有變化,第一順序還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的。第一順位存在的情況下,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所以不能使用代位繼承。(朱紫陽)
標簽: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