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未成年人行為雖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國人大代表王靜成向本次全國人大提出建議,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王靜成認為,盡管《刑法》對虐童行為有所懲治,但還存在問題,包括適用主體對象太窄,對“虐待行為”的法律性定義不明晰,入罪門檻過高——需構成情節(jié)惡劣等。
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這一議案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毋庸諱言,雖然我國《刑法》并不缺乏有關虐童的相關罪名,如“虐待罪”和“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但現有的這些罪名,在實際懲治虐童行為中仍存在許多不足。
就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為例,首先,適用的主體范圍僅限于“監(jiān)護人、看護人”,而非監(jiān)護人、看護人的虐童行為未納入其中,可在現實中,很多虐童案犯罪主體都是監(jiān)護人、看護人的朋友、鄰居等等。 其次,虐待行為的法律性定義不明晰,現有的虐待行為主要指毆打、脅迫等積極主動施暴行為,許多無形的精神性傷害行為,像“恐嚇、侮辱、謾罵”等是否屬于虐待行為并不明確。最后,“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以“情節(jié)惡劣”為基本入罪前提,而如何認定虐童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惡劣”,現有標準同樣也不夠細化。
而這些法律上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導致虐童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在現實中,由于相關罪名不夠細化,很多虐待兒童行為,并沒有真正入刑定罪,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甚至干脆不了了之。而要徹底有效改變這一局面,治本之道還是在立法源頭上,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法律,細化“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等現有相關罪名,或者新增設專門的“虐待兒童罪”,將各種虐童行為都納入其中,所謂“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事實上,無論是單設虐待兒童罪,還是完善現有相關罪名,嚴厲懲戒一切虐童行為、進一步織牢織密兒童保護網,我們都不缺乏法律法理依據?!段闯赡耆吮Wo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而我國早已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同樣明確,“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當然,要想全面織牢織密“免虐待”兒童保護網,單設“虐待兒童罪”也遠不是事情的全部,建設相關配套制度,同樣十分重要。誠如王靜成代表指出的,“完善撤銷監(jiān)護權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單,禁止罪犯從事與兒童密切接觸行業(yè);完善兒童福利制度,為防治兒童虐待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鑒國外,在政府部門設置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增加兒童福利投入,在全國普遍建立兒童庇護機構,為遭受虐待的兒童提供臨時庇護場所”等等。
“保護兒童,就是保護未來”。所有這些兒童保護措施,不僅是合理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應該抓緊織牢織密兒童保護網,建設兒童友好型社會環(huán)境。(楚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