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顏之宏
近日,DeepSeek憑借其高超的“深度思考”能力在一夜之間收獲諸多擁躉。一些用戶在與之幾輪對話后,迅速“觸類旁通”,讓其為自己撰寫“年度工作總結”或者“會議發(fā)言材料”。事實上,早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誕生時起,就有人嘗試利用它們撰寫“爽文小說”,或者生成短視頻,以此賺取流量。
那么,通過這些方式生成的內容真的能夠隨心使用,甚至販售牟利嗎?業(yè)內專家認為,通過AI生成的內容存在相應的版權風險,試圖用AI“走捷徑”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有可能付出巨額違法成本,因此需謹慎使用。
AI“生成熱”背后有隱憂
“林深把最后一件T恤塞進行李箱時,窗外正飄著細雨。十六平方米的出租屋里,霉斑在墻角蔓延成地圖,老式空調發(fā)出茍延殘喘的嗡鳴……”
你恐怕很難想象,這樣一段文字是由AI根據記者要求,自行生成的。在這“開篇”內容之外,還有千余字的劇情橋段,描繪了一個普通人“逆襲”成為職場精英的故事。
事實上,除了代勞撰寫小說外,一些大學生早早發(fā)現(xiàn)了AI的潛力,偷摸利用AI為自己撰寫學術論文。由于AI撰寫的論文素材有不少來源于公開的文獻資料,這不僅給使用者帶來剽竊的隱憂,還增加了知識產權糾紛風險。因此,國內多所高校已經啟用技術工具,去除論文中的“AI味”。
在利用AI大搞“創(chuàng)作”背后,由此衍生的版權問題日益引發(fā)社會關注。2024年2月,備受關注的“奧特曼案”在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工智能平臺構成著作權侵權,并判令賠償權利人的損失。
在該案中,由于AI平臺方生成的“奧特曼”繪畫形象與享有奧特曼著作權的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近似,且該平臺通過銷售會員及“算力”等增值服務獲利,故而侵害了權利人對奧特曼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為了防范由AI生成內容導致的侵權風險,一些平臺也上線了AI檢測功能。抖音平臺借助AIGC識別模型等相關技術,結合人工識別,對判定為疑似AI生成的內容,會打上“疑似使用了AI生成技術,請謹慎甄別”的標簽;小紅書、微博等平臺上線了自主聲明功能,提醒用戶自主聲明其上傳內容是否為AI生成,并對疑似AI生成內容進行檢測和提醒;網絡文學平臺閱文集團也采取技術措施,用以檢測作者上傳的“AI水文”,該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反對部分作者利用AI生成低質量且無意義的作品。
“復制”還是“創(chuàng)作”?法律風險要重視
利用AI作為創(chuàng)作輔助,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即使使用公開資料進行AI訓練,也可能產生侵權風險。“AI生成的內容可能是有原型的,而這個原型有可能擁有版權方。”長期從事AI領域研究的清華大學教授沈陽認為,相較于使用公開資料進行模型訓練,使用自有數(shù)據所造成的侵權風險相對更低,但仍要留意相關訓練語料的版權來源。
即使是用戶作為自然人“指導”AI生成相關內容,也可能不享受著作權利。“AI生成的內容是否有版權現(xiàn)在是‘世界性難題’。”世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新銳告訴記者,從現(xiàn)有司法實踐看,由AI生成的內容是否享有著作權利還要看該內容是否融入了用戶的“獨創(chuàng)性思維”。加之因AI生成內容的過程涉及軟件開發(fā)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多方主體,即便這些生成內容本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版權應歸屬哪一方同樣是目前各界爭論的焦點。
即使不輸出生成的內容,但AI在未經許可下使用了具有版權的訓練語料,也可能造成侵權。從全球其他地區(qū)業(yè)已出現(xiàn)的案例來看,一些版權所有者認為,AI大模型在公開網絡中擅自使用其版權內容,在“抹除署名和來源后”進行機器訓練,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在王新銳看來,此種行為性質的裁定應考慮其是否為“合理使用”,以及相關版權內容是否被用于商業(yè)目的。
此外,由于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對AI侵權的認定標準不一,這也給我們的AI大模型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帶來挑戰(zhàn)。如何避免因司法體系和社會文化差異帶來潛在的侵權隱患,值得AI大模型的所有者思考。
完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AI健康發(fā)展
放眼人類發(fā)展史,任何一次技術革命都會對原有的社會觀念和法律制度帶來深刻影響,這就需要人們在享受技術創(chuàng)新帶來的便捷和高效之余,盡快適應和完善相關規(guī)則。
2024年,國家網信辦出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shù)據中添加隱式標識”,而“文件元數(shù)據”即用于記錄該文件的來源、屬性、用途和版權等內容。
王新銳等法律界專家建議,AI大模型的所有者在進行機器訓練時,要識別和審查訓練語料的版權來源,對于有明確版權方的素材,應事先獲得其授權許可;對于獨創(chuàng)性較為顯著、商業(yè)價值較高的素材,尤其要予以重點關注。同時,建立AI生成內容知識產權的合規(guī)審查流程,完善面向公眾和版權人的投訴舉報處理渠道,盡可能降低AI生成內容的侵權風險。
針對一些用戶過分仰仗簡單提示詞,隨意將AI生成內容用于商業(yè)目的,造成侵權。沈陽建議,一方面用戶要謹慎將AI生成內容用于商業(yè)目的,另一方面,如用戶想要將AI生成內容賦予知識產權,需融入自己的獨創(chuàng)性提示詞內容,在不侵犯他人IP和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通過相應渠道進行知識產權聲明,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林秀芹建議,有關部門可根據技術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同時,結合國際通行做法,明確AI領域“合理使用”的內涵外延,為AI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引導相關企業(yè)有序參與國際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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