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女子在持卡期間,銀行卡在國外被盜刷20余萬元,因此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該案經嵩明縣法院審理,判處銀行全額賠償。
2019年8月6日凌晨0點53分至3點49分,趙某接連收到某銀行發(fā)來的通知短信,顯示自己的借記卡發(fā)生了多筆異國交易活動,共支出209541. 77元。當日7點,趙某看到短信后立即撥打銀行的客服電話要求掛失該卡,并報警處理。隨后趙某到銀行打印了該卡的交易明細清單,與銀行協商賠償,但銀行拒絕賠償。于是,趙某將銀行訴至嵩明法院,要求賠償存款損失209541. 77元及利息。
趙某認為,銀行作為專業(yè)的金融機構,對儲戶信息和儲戶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銀行則稱,趙女士在使用銀行卡過程中,曾經出現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卡被他人操作而鎖定的情形,由此推定趙女士對密碼存在保管不善的行為。
嵩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銀行卡,原告與被告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對于雙方爭議的2019年8月6日原告的借記卡產生的多筆消費是否為偽卡盜刷,法院認為,本案訴爭的銀行卡交易,是發(fā)生在凌晨密集多筆的消費,且交易地在境外,而原告當時看到消費短信后,便于清晨7時許持銀行卡向公安機關報案。從地域上、時間上和基本生活常識看,原告自己持卡進行消費或原告將卡交由他人消費均不合常理。而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持真銀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進行消費的事實。在無證據證明原告主動或客觀上幫助他人實施刷卡消費行為、原告就借記卡被盜刷一事報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是他人盜取了銀行卡賬戶上的資金。
被告作為銀行卡的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理應承擔識別銀行卡真?zhèn)蔚牧x務,而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導致銀行數據信息和密碼被竊。此外,被告銀行對原告負有全面履行借記卡合同的義務,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被告銀行應先行向原告承擔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進行追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嵩明法院判決:由被告銀行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趙某的損失209541.77元及相應的利息。
隨后銀行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并非所有的銀行卡盜刷損失,都要由銀行擔責。每位持卡人對個人銀行卡及密碼信息負有保管義務,在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條件下,持卡人因自身過失造成銀行卡遺失或密碼泄露,從而產生的風險及損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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