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鄰里之間互相幫忙實屬常見,然而,在幫與被幫的過程中有時也會不幸發(fā)生意外,雙方或因無法達成賠償共識引發(fā)矛盾糾紛,甚至對簿公堂。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譚店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2022年4月,范某周接到同村范某榮的邀請,前來幫忙替范某榮的母親辦喪事,不料在當天中午一點左右范某周在靈堂竄忙時身體不適突發(fā)疾病死亡。經(jīng)范某周家人與范某榮協(xié)商,范某榮向范某周家屬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經(jīng)范某榮家屬與范某周家屬協(xié)商,范某榮共賠付范某周家屬80000元,截止到2022年4月14日,范某榮已通過范某某向范某榮家屬支付現(xiàn)金5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后范某周家屬多次向范某榮索要剩余30000元,范某榮未給付,范某周家屬無奈,將范某榮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
(資料圖片)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張富山及時與原被告取得聯(lián)系,深入了解案情。范某榮辯稱,范某周的死亡不是因為幫工活動造成的,且欠條是當時被原告方圍堵家門被迫簽訂的,范某榮對范某周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已基于人道主義賠付5萬元,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張富山法官經(jīng)審理后認為,范某周為范某榮義務幫工,且范某榮不予拒絕,雙方形成義務幫工法律關系,范某周于幫工過程中突發(fā)疾病死亡屬于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且范某榮與范某周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協(xié)議有效,范某榮已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一部分,未繼續(xù)履行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關于范某榮主張其欠條系在脅迫情況下寫出,但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起撤銷權,本院不予采納。最終法官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范某榮支付范某周死亡損害賠償金、喪葬費30000元。
判決作出后,范某榮不服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張富山法官主動聯(lián)系范某榮及范某周家屬作釋法明理工作,主動向其闡明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jù),引導他們互相理解。最終,在承辦法官張富山的不斷勸說下,范某榮主動履行案款30000元,9月13日下午,法庭工作人員將30000元轉交范某周家屬,至此,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圓滿了結,真正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
法官提醒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xiàn),應予以提倡和發(fā)揚。義務幫工是一種無償?shù)膭趧招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多發(fā)生在鄰里、親戚、朋友之間,大到建房、修路、婚喪嫁娶,小到澆地種菜、搬東西。在幫工過程中,被幫工人是受益人,應為幫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幫工人也應量力而行,注重個人安全防護,以防范因幫工帶來不必要的人身、財產損害。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jù)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jù)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馮占華 胡雨晴 李海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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