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騎著電動自行車被路上一個水坑給“坑了”,不但摔倒,更糟心的是因此掉了八顆牙齒。他將該路段的道路養(yǎng)護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萬余元。路遇“不平”,在這起事故中,誰的責任更大呢?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摔掉八顆牙齒被定為十級傷殘
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7點多,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某路段時,因道路中間有一個深約0.4米的水坑,導致摔倒受傷。徐某被送醫(yī)救治住院8天,經診斷為頸椎C1-2半脫位、鼻骨骨折、牙外傷、面部軟組織挫裂傷。
該路段由某公司負責管養(yǎng),于是徐某將該道路養(yǎng)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牙齒修復費、鑒定費等合計20萬余元。
徐某訴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等進行司法鑒定。
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結論為:徐某八枚牙齒缺失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限以傷后120日為宜等。一審審理中,徐某陳述,當天下雨,坑里有積水,事發(fā)時車速大概30公里。
一審法院認定徐某的損失包括傷后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牙齒修復費等合計16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由道路養(yǎng)護公司對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道路養(yǎng)護公司向徐某支付賠償款5萬余元。徐某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判養(yǎng)護公司承擔60%的責任
南京中院法官栗娟表示,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的徐某及道路養(yǎng)護公司對事故承擔的責任比例是否適當?
栗娟介紹,本案中,由于案涉水坑面積較大,雨天積水后與路面持平,難以從表面判斷水坑的位置及坑體大小,尤其在天黑視線不佳的情況下,對過往車輛和行人作出合理避讓造成較大困難;該公司作為路面的管養(yǎng)人,對路面破損情況應當知曉,其怠于行使管養(yǎng)義務,未及時修復路面或采取警示措施消除對過往行人和車輛的危險,致本案損害后果發(fā)生,過錯明顯。
而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晚間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此路段時速度過快,且未能謹慎駕駛,且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也是導致本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亦應由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對危險的防范能力,道路養(yǎng)護公司應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形,南京中院酌定該公司承擔60%責任,徐某承擔40%責任。
綜上,南京中院判決道路養(yǎng)護公司向徐某支付賠償款10萬余元。
標簽: 道路養(yǎng)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