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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走同學凳子致其重傷 法院判學校不擔責合情合理合法
熊丙奇
十二歲的小杰(化名)趁同學思思(化名)與前座同學說話的時候,抽走了她的凳子,導致思思坐空后嚴重受傷。巨額的治療費用誰來承擔?據(jù)媒體報道,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杰父母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思思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0月23日羊城派)
這起案件的審理,明確告訴學生與學生家長,抽走同學凳子的行為不是什么“惡作劇”,而是嚴重侵犯同學的行為,如果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將依法追究涉事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的責任。
該案的判決,厘清了抽走同學凳子造成傷害后果的法律責任。尤其令人矚目的是,法院的這次判決沒有“和稀泥”,沒有讓學校也承擔賠償責任。據(jù)報道,法院認為,事發(fā)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學校通過制定相應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規(guī)則細則、做好入學紀律教育、在教室張貼行為準則和日常行為規(guī)范、開展文明班級評比等多種方式提升學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識,由此足以見得,學校在平時已盡到紀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職責。法院的這一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對于學生在校園里遭遇傷害,有家長和部分社會輿論總認為,學校必須承擔責任,因為傷害事故在學校里發(fā)生。“只要學生發(fā)生意外傷害,就要追究校方責任”的責任認定思維,會令學校在面對安全責任壓力時不堪重負,甚至有學校為此取消了本應該開展的戶外教學活動,以避免學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審理,堅持了責罰一致的原則。雖然受傷害的學生家長也把學校訴上法庭,但法院經(jīng)審理后明確由實施侵權行為的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全責。合理合法的責任認定,應該是針對傷害事件,調查學校是否已經(jīng)盡到安全教育、管理責任,如果已經(jīng)盡到責任,則不應該讓學校擔責。這起傷害事件中,實施傷害行為的學生已經(jīng)年滿12周歲,應該意識到抽走凳子的這一行為可能造成的傷害后果,但卻因為“好玩”而實施這一行為,導致同學在坐下時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腦勺碰到凳子并著地不起,造成重傷。從責任界定看,這名學生應負全責,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還有一些人認為,這名同學的“運氣”太差了,如果不是后腦勺碰到凳子上,也不至于重傷。這其實是在為學生抽掉同學凳子的惡劣行為辯護。學生不能一直是長不大的“孩子”,學校和家庭要教育學生遵紀守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另外,老師和家長要明確告訴學生,偷偷抽掉同學凳子的行為一點也不好玩,不是什么惡作劇,而是嚴重侵犯同學的行為。這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應該給孩子上的“第一課”——在和同學相處時,既要保護自己不受傷害,也不能傷害別人。不能偷偷抽掉同學的凳子,就是要明確禁止的傷害行為,學校和家庭的安全教育要給學生非常明確的行為指南,讓學生意識到這一行為的危害性。
不少家庭非常關注孩子的知識教育,但家庭教育不能僅僅局限于知識教育,還要對孩子進行生活教育、生存教育與生命教育。這名12歲的孩子想通過抽掉同學凳子看其摔倒“出洋相”取樂,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家庭教育的缺失,所以家長承擔賠償責任一點也不冤。對于其他家長來說,也要引以為戒,不要縱容孩子所謂的“惡作劇”,而要重視對孩子的規(guī)則教育。
標簽: 法院,學校,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