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的十年訴訟
為給死去的兒子討公道,大連老人于風軒已經跟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戰(zhàn)斗”了近10年。
于風軒家中,10年來的訴訟材料鋪了滿滿一床。
沒有律師愿意代理,只有中專學歷的于風軒自學法律和高速公路技術規(guī)范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成了一名“業(yè)余專家”,說起法律和路橋術語如數(shù)家珍。
今年70歲的于風軒臉色紅潤,精神頭兒十足,大嗓門,腰桿挺得“倍兒直”。近10年來,他在逐步走出喪子之痛的同時,還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義務幫助跟他遭遇相似的人打官司。
他的愿望是,推動相關部門堵漏洞、改問題,避免悲劇再次發(fā)生。
歷時約一年零八個月才立案
2009年6月10日是于風軒的農歷生日,也是兒子于瀟婚后的第四天。當天,28歲的于瀟開車沿丹大高速由東向西行至313KM處,撞路邊路緣石及鋼護欄,路邊護欄貫穿車輛,于瀟當場死亡。
于瀟畢業(yè)于沈陽某建筑工程類高校,畢業(yè)后在大連一家國企工作6年,薪資可觀,馬上要升職。
晴天霹靂,處理完后事,于風軒一直在想為什么會出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發(fā)白天,車輛各項技術性能合格,于瀟體內也未檢測出酒精。責任書分析,于瀟未確保安全駕駛是引發(fā)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認定于瀟全責。
現(xiàn)場照片顯示,高速公路路側護欄板穿透了車前后風擋玻璃,人受傷而死。
于風軒認為,兒子承擔全部責任,意味著將得不到任何賠償。涉事高速公路的現(xiàn)場護欄缺失,高速公路管理方對兒子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于風軒聯(lián)系了五六家律師事務所,沒人愿意代理。一個熟人介紹的律師告訴他,被告是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這類官司很難打,勝訴可能性不大,所以沒人愿意接。
于風軒決定,自學法律,打這個官司。
他開始一趟趟地跑書店,找法律和交通公路設計規(guī)范等方面的書籍,買回來一點一點啃,看不懂的再找人請教。
2010年6月,于風軒向車輛肇事所在地法院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本案應由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屬本院管轄范圍”。
于風軒來到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咨詢時被告知,肇事所在地法院既然已經接收了他的訴訟材料,就應該審理。
于風軒又找回甘井子區(qū)法院,依然被拒。萬般無奈之下,他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1年11月,大連中院裁定,“指令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審查。”
2012年2月,甘井子區(qū)法院決定立案審查。
至此,經過約一年零八個月的奔波,于風軒終于立上案了。但他當時并不知道,等待他的將是更加漫長的訴訟之路。
十年自學法律書籍,把自己逼成“專家”
直到現(xiàn)在,于風軒晚上經常睡不著覺,翻來覆去地思考法律和高速公路技術規(guī)范。房間角落里堆滿了各種法律書籍,任意翻開一本都會發(fā)現(xiàn),幾乎每頁都有標注。
于風軒不會用電腦,也不會用手機查資料。他只能從書店買書,請朋友代買或幫他從網上下載材料。
“高速公路看似簡單,實際很復雜、專業(yè),很多技術術語都難以搞清楚。” 于風軒說,“比如立柱埋深的規(guī)范要求是怎么設定的,什么叫路肩,這些都需要一點點去研究。”
遇到不懂的,于風軒就去找相關技術人員咨詢。“一開始厚著臉皮拿著書去問,時間久了,有的好心人很同情我的遭遇,也就愿意多講一些。”
他經常請教的對象包括市政設計院工作人員、相關專業(yè)的大學生和律師。
他還依據(j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技術規(guī)范和圖紙,制作了模型還原兒子事故的現(xiàn)場。
自學的內容終于派上了用場。在甘井子區(qū)法院的庭審中,于風軒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高速公路路邊護欄應為無間斷封閉,而現(xiàn)場護欄缺失,護欄貫穿車輛,導致于瀟死亡,因而被告負有責任。
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辯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承擔本案全部責任,我方不承擔責任。此外,假設工程某一部分有瑕疵,有不規(guī)范的地方,那么該不規(guī)范之處與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甘井子區(qū)法院判決認為,高速公路護欄缺失與于瀟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作為道路管理者的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能證明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因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定被告承擔30%賠償責任,即人民幣159115.2元。
一審判決后,于風軒沒有放棄追查事故的根源。有人提醒他,應該關注該路段是否辦理了竣工驗收的相關手續(xù)。
于風軒向大連中院提起上訴,認為發(fā)生事故的高速公路沒有經過竣工驗收就開通,且事故發(fā)生地的鋼板護欄缺失近40米,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存在管理缺失,應承擔全部責任。
大連中院認定,雖然案涉高速公路未經竣工驗收,但該高速公路在交付時已經交工驗收,并驗收合格,且案涉高速公路的開通經過了相關部門的批準,故案涉高速公路已具備開通條件。因此對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2013年9月13日,大連中院判決,維持甘井子區(qū)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變更判決第一項為: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賠償于風軒各項損失合計179456.4元。
于風軒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再審。他認為,高速公路發(fā)生事故部位未設置護欄,端頭沒有處理,完全不符合按強制性規(guī)定的設計和施工,是造成事故的元兇。并追加與此高速公路設計施工相關的3家單位為被告。
2014年10月8日,遼寧省高院駁回了于風軒的再審申請。
2016年,不服大連中院判決的于風軒又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并無不當,不支持于風軒的監(jiān)督申請。
希望慘劇不再發(fā)生
在為自己打官司的同時,于風軒還成為另外一起類似案件訴訟代理人。
2013年,于風軒聽說了一起跟于瀟類似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8日,劉某駕駛小型汽車,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376公里+900米處,車輛撞到路右側防護欄,防護欄自端口經風擋玻璃貫穿進轎車,劉某父子當場死亡。
于風軒發(fā)現(xiàn),兩起事故都發(fā)生在白天,司機都沒酒駕,車也沒毛病,汽車直接撞上了護欄,車毀人亡,結果是駕駛員負全責。
于風軒找到了劉某的母親李天(化名),成為她的委托代理人,為她提供道路技術和法律援助。
于風軒作為李天的委托代理人向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大連市交通局。
原告稱,事發(fā)高速公路不符合質量和設計要求,涉案路段設計于2007年5月,其設計施工應適用《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guī)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技術規(guī)范》,且該高速公路未經竣工驗收,是車輛沖出公路的主要原因,也是導致二人死亡嚴重后果的唯一原因。
沙河口區(qū)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地點公路右側并非連續(xù)護欄,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前,即2009年已有類似護欄貫穿肇事車輛的交通事故發(fā)生,故護欄起訖點存在安全隱患,增加了劉某二人死亡的風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地的護欄起訖點未安裝明顯的警示標志,未對高速行駛的駕駛員起到提醒注意作用。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為管理單位,在類似事故發(fā)生后理應積極對所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存在安全隱患部位進行管理,其未盡相應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故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擔30%責任。
判決后,委托代理人于風軒上訴至大連中院。
2015年,大連中院將該案發(fā)回重審,并認為原告一審已經提出書面申請對本案交通安全設施的防護欄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一審法院應準許鑒定,并結合鑒定意見查明該防護欄工程質量問題對本案損害或其加重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過錯原因力,依法予以判決。
2016年沙河口法院查明,原告的鑒定申請,因暫無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鑒定無法進行。
沙河口區(qū)法院認為,被告大連市交通局,第三人大連項目辦按20%責任比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10%責任比例承擔。
于風軒稱,自己已經聯(lián)系了幾家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并將這些機構信息提供給了法院,這些機構也具備相關鑒定資質。他不理解法院為什么以暫無鑒定機構接受委托為由,致鑒定無法進行。只有第三方鑒定機構明確了高速公路的相關不規(guī)范問題,才能明晰各方責任承擔比例。
“我現(xiàn)在已經找到愿意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了,我該如何啟動鑒定訴訟程序?”于風軒說。
他又上訴至大連中院。2016年7月,大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于風軒質疑,自從兒子2009年出事,至2016年法院對劉某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已經過去7年,涉案高速公路還沒有竣工驗收,但是卻在通車,連續(xù)出現(xiàn)同類事故。如果按國家要求標準竣工或者停止運營,第二起事故本來可以避免。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后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
高中文化程度,一直在家務農的李天,在家人出事后,生活一片灰暗,感覺天塌下來了。自己一點法律知識都不懂,親戚們在法律方面完全幫不上忙。
李天回憶,于風軒主動找到了她,5年來分文不取,幫她負責所有法律的事務,寫訴訟材料,一趟趟地各部門跑,把她的事當成自己的事。
李天住的地方離訴訟法院車程3個小時,自己身體不好,根本就沒法跑這些事情,開庭只來了兩三次,都靠于風軒處理。
有的材料需要簽字,于風軒就往返六七個小時到她家里送材料,教她如何簽字,就案情進度及時跟她溝通。在搜集證據(jù)方面,李天更是一無所知,全靠于風軒幫忙。
“比如,庭審中責任事故認定書需要法律原件,需要去事故發(fā)生地交警部門調取原件,辦事時間加上路程時間往返就得七八個小時,都靠于大哥跑動。所有庭審,都是于大哥代理進行陳述。”
“現(xiàn)在的判決結果也是靠于大哥爭取來。自己的代理律師也是于大哥幫著找的。往往有時一個簽字需要馬上簽,于大哥會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及時送到。”李天說,“這些年多虧于大哥的支持和安慰,自己才能挺過來。”
盡管早已終審判決,但于風軒和李天都沒有拿到賠償款,于風軒2015年申請的強制執(zhí)行也沒有結果。
10年來,為打官司,于風軒已經花了十幾萬元。他說還會堅持下去,“現(xiàn)在打官司已經不是為了賠償款,是為了公益,因為不想看到兒子的悲劇再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