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警方時不時提醒大家謹防各種形式的詐騙,而遭遇詐騙的卻并不只是普通市民。今年年初,觀海解局曾報道說,原國務院扶貧辦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被提請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而記者注意到,此人除了犯受賄罪、貪污罪,還犯了詐騙罪,詐騙的對象竟然是 “高鐵一姐”丁書苗(又名丁羽心)。
而近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fā)現(xiàn),事實上“高鐵一姐”遭遇的詐騙犯遠不止范增玉一個,前前后后,她被騙走的款項高達五六千萬元。此外,盡管早已被判有期徒刑20年,但是她此前挖下的坑卻一直官司不斷。
范增玉謊稱“疏通”騙890余萬
此前觀海解局曾報道:僅有小學文化水平的丁書苗結識原鐵道部長劉志軍后,充當其“權力掮客”,搖身一變成為“高鐵一姐”,打造了一個龐大的“黑金帝國”。
2010年8月至11月期間,范增玉虛構幫助丁書苗歸還欠款的事實,騙取對方用來還錢的390萬元。2010年12月間,他冒充有關領導,與丁書苗進行手機短信息聯(lián)系,先后騙取200萬元和20萬歐元。
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節(jié)期間,得知丁書苗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范增玉對丁書苗的下屬張鐵軒謊稱認識有關領導,可以幫忙疏通關系,先后騙取890余萬元。
事實上,范增玉所謂的“疏通關系”并未讓丁書苗脫困。2014年12月16日,因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丁書苗被北京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罰金25億元。
李其偉騙1010萬 用于衡岳高速建設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去年10月,北京市高院發(fā)布了一份駁回申訴通知書,而被駁回申訴的就是詐騙高鐵一姐的另一個罪犯,此人名叫李其偉。
北京高院經復查認為:2008年6月至10月間,李其偉虛構能夠幫助被辦案機關審查的鐵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宏達疏通關系、獲得從輕處理的事實,多次從陳建威處騙取丁書苗、侯軍霞支付的辦事費用人民幣1010萬元,用于其當時所在的湖南衡岳公路投資有限公司參與的衡岳高速公路建設,支付耕地開墾費等經營費用,后在當地政府將該公司參與的衡岳高速公路項目收回,并將該公司前期的投入予以退回后,李其偉僅退還陳建威200萬元,實際騙取810萬元。
謊稱幫何洪達保外就醫(yī) 陳建威等騙走4000余萬
事實上,為了幫何洪達疏通關系,讓丁書苗上當受騙的可不止李其偉一人。此前就曾有報道說,丁書苗將此事安排給女兒侯軍霞處理,侯軍霞找到了一個叫劉琳的人,侯軍霞對劉琳說:“何洪達在接受審查時不僅不配合,還吞牙刷,可能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所以想讓何洪達被判處有期徒刑10至15年,如果能找到人,可以拿2000萬作為使用經費。”
此后,劉琳找到了北京華企投資有限公司總裁陳建威。陳建威表示,可以讓何洪達被判處有期徒刑甚至免除刑事處罰。但到2009年11月底,何洪達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劉志軍得知此事后甚為不滿。丁書苗再次找到劉琳。對此,劉琳的解釋是,陳建威告訴他,等判決后就好辦了,最多兩三年就能辦保外就醫(yī)。
最終,丁書苗糊里糊涂地花掉了4000余萬元,而這一批騙子也都因詐騙罪被判刑。
假裝認識中組部領導秘書 于振永騙500萬
其實,遠在鐵道部腐敗窩案事發(fā)之前,“高鐵一姐”就曾經被騙過,而且被騙走了500萬元。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2008年“4·28”膠濟鐵路事故發(fā)生后,劉志軍覺得鐵路安全事故防不勝防,想離開鐵道部到地方任職。2010年下半年,丁書苗跟其聘用的山西裕豐嘉南鐵路公司董事長于振永聊天時提起此事,于振永當即表示認識中組部領導的秘書,可以幫著聯(lián)系,但需要一些費用。事后,丁書苗向于振永的賬戶里匯入500萬元。
于振永作證時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什么中組部領導的秘書,也沒有為丁書苗運作此事,就是想從丁書苗這里獲取錢財。
高鐵一姐“強迫”簽合同 惹的官司余波未了
記者發(fā)現(xiàn),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去年年底發(fā)布了一批高鐵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與各地鐵路系統(tǒng)廣告公司的合同糾紛二審判決,而這些官司都是當年“高鐵一姐”惹下的。
這些案件的一方都是高鐵傳媒廣告有限公司,另一方則分別是成都鐵路局多元經營集團公司、福建鐵路廣告?zhèn)髅接邢挢熑喂?、陜西鐵路隴海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南昌鐵路文化廣告?zhèn)髅接邢薰荆瑑热輨t無一例外的都是“確認合同無效”。
原來,高鐵傳媒公司系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就是“高鐵一姐”丁書苗。當年,她通過利用劉志軍的關系,使得該公司掌握了在各地火車站的獨家廣告經營權。劉志軍、丁書苗鋃鐺入獄后,這些地方上的鐵路公司紛紛表示,此前高鐵傳媒公司利用特殊關系及行政權力,違反企業(yè)決策程序,“強迫”自己把廣告媒體資源交由高鐵傳媒公司投資經營。所以,相關的《合作協(xié)議》違反了合同法及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破壞了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給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應認定為無效協(xié)議。
庭審中,最重要的一份證據是丁書苗在羈押期間署名的一份函件,函件的內容是丁書苗與他人商定,由其公司投資高鐵車站廣告業(yè)務從中獲利;并于2008年4月成立高鐵傳媒公司,與10個鐵路局的所屬單位簽訂一系列高鐵車站廣告合作協(xié)議;這些協(xié)議實際上損害了鐵路利益。
一審法院判決丁書苗作為高鐵傳媒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利用各自控制的企業(yè)訂立合同,侵害國家利益,合同應屬無效。而北京二中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