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互相借用車輛的現象很多,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出借人、駕駛人如何承擔責任呢?且看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3年5月,被告陳某駕駛從被告杜某處借來的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行駛時,與被告張某(未成年人)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及電動車乘坐人王某(未成年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原告王某經住院治療后,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后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張某、陳某駕駛機動車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安全駕駛,被告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次要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被告杜某所有,被告陳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即投保義務人,應當依法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陳某作為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其應當與被告杜某對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杜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陳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宜,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陳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張某未滿十八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應由被告張某在其本人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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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某在其本人財產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15072.26元,被告張某賠償不足部分,由其監(jiān)護人賠償;二、被告陳某賠償原告王某94529.68元;三、被告杜某賠償原告王某38481.84元。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這不僅僅是法定義務,更是一種保障措施,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既可以及時保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又可以減輕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若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則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暑假期間,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案件明顯上升,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家長作為監(jiān)護人需要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家長,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的危險性及后果的嚴重性,盡到作為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管職責,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