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向也)人身保護令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為使在婚姻家庭關(guān)系中處于弱者一方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經(jīng)過人民法院的嚴格審查,可以制作人身保護裁定。本案當事人在起訴離婚過程中不斷受到對方當事人的家庭暴力,承辦法官在調(diào)查走訪后,為弱者方作出了人身保護令裁定,使弱者方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充分保障。據(jù)悉,該案例進入達州政法“五年十佳”案例(2018-2022)評選優(yōu)秀案例名單。
【基本案情】
(相關(guān)資料圖)
記者了解到,原告饒某某(女)與被告王某某(男)于1990年8月17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并同居生活,雙方當時均已達到法定結(jié)婚年齡,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
饒某某系再婚,王某某系初婚,兩人于1991年8月11日生育一女,1993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間,王某某脾氣暴躁,長期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多次毆打饒某某,饒某某分別于2016年11月18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0日向大竹縣公安局西區(qū)派出所報警。2016年11月,饒某某向大竹法院依法提起離婚訴訟,但因王某某聞訊外出后,饒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撤回起訴。2017年8月8日,饒某某再次向大竹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某離婚。2017年8月10日大竹法院向王某某送達副本后,王某某仍然向饒某某以及兒子實施了家庭暴力。
2017年8月23日,饒某某向大竹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辦案過程】
饒某某稱,王某某多次對她進行身體上和精神上的虐待,實施家庭暴力。在她起訴后,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再次對她實施家庭暴力,這段時間多次騷擾、跟蹤并威脅饒某某及親屬,嚴重影響到他們的正常生活。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人經(jīng)過與饒某某的交談、到大竹縣公安局西區(qū)派出所的調(diào)查、到原被告住處物業(yè)服務中心的走訪,發(fā)現(xiàn)王某某有嚴重的暴力傾向。為了饒某某的人身得到保護,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法院向其詳細說明了如何以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以及如何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繞某某申請后,經(jīng)過她的舉證、法院的調(diào)查,符合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條件。法院隨即作出了人身保護令的裁定,分別向各個部門及時送達。
在庭審中,王某某拒不到庭,他認為不到庭就無法處理原、被告的婚姻問題。但經(jīng)過繞某某的陳述及舉證,充分證明了王某某多次向繞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保護饒某某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當庭判決準予他們離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quán)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夠保護受害者合法權(quán)益,避免施暴者對受害者的人身和財產(chǎn)等造成持續(xù)性的侵害,同時將施暴者與受害者分隔開,能夠給施暴者產(chǎn)生威懾,形成一定時間和距離的冷靜階段,從而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
按照常規(guī)情況,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第一次判不準離婚的機率較大。但在本案中,王某某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多次向饒某某實施家庭暴力。饒某某起訴后,經(jīng)過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及相關(guān)法律文書,王某某認為兒子不應給法官開門,等法官走后,即對兒子實施毆打。饒某某阻止,又對她實施毆打,行為十分惡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保護婦女(原告)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十分必要。
來源:達州日報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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