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等;結(jié)婚證;國外一方委托律師的,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xù);以及起訴狀。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nèi)地居民應(yīng)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jié)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標簽: 涉外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