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樂清市公安局接到一位女士的報警求助,稱自己的兒子11月30日下午放學回家的途中“失蹤”,為此警方連續(xù)尋找數(shù)天。12月5日,樂清警方發(fā)布通報稱,初步查明,這次的“男童失蹤事件”是該男童某位家屬故意制造的虛假警情。
據(jù)浙江新聞客戶端報道,記者向樂清警方求證,得知男孩母親確已被控制。
具體的情況警方還在調(diào)查之中,公安機關表示將會對制造虛假警情的人做出處罰。那么這位報假警的家屬將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呢?
福建一派出所民警吳凡(化名)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采訪時表示,在日常工作中經(jīng)常也會遇到報假警的情況,本來就警力緊張的基層派出所不堪其擾。
吳凡說,一些騷擾報警、假報警占用了110報警服務臺有限的線路資源,使一些真正的緊急電話打不進來,延誤了快速處置的時間;另一方面,騷擾報警、假報警影響公安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耗費了公安機關寶貴的警力資源,挫傷了民警的工作積極性,“這個玩笑可不能亂開”。
樂清市公安局在通報中指出:“造謠、信謠、傳謠都是違法行為。孩子是純潔的、無辜的。家庭和社會都應該為每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huán)境,不要因為我們的任性傷害孩子。”
吳凡說,一般的惡意報假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1項的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有以上行為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惡意報假警情節(jié)嚴重的,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吳凡說。
《刑法》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故意報假警、報假案,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吳凡表示。
我國《刑法》第243條規(guī)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如果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吳凡表示。
標簽: 男童失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