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案最終判決結(jié)果是什么?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許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附帶民事部分;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刑事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于歡案一審法官如何處理?
第一,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的行為,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他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zhì)。
第二,于歡的行為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嚴重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三,于歡實施捅刺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法侵害,并且想離開接待室,在案的證據(jù)不能證實于歡有放任或者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故意,所以于歡的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而是防衛(wèi)過當情形下的故意傷害,應當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第四,鑒于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于歡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侮辱于歡之母的嚴重過錯,所以我們綜合考慮于歡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作出了依法減輕處罰的決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