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簽訂的合同各類也日益增多,而承包合同也是常見的合同類型。
那什么是承包合同呢?承包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合同是確定發(fā)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一)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二)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基礎之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三)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屬于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四)承包合同為諾成合同。
(五)承包合同為有償合同。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撤銷權人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一)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的目的;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以上的內容是承包合同法律規(guī)定的詳細信息,我們從而可以知道發(fā)包人可以和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一系列相關的建設工程合同。這是承包合同中比較基本的要求和規(guī)定,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你們,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到網站咨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