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制的犯罪錄像認定時需要哪些內容?
錄像屬于證據種類中的視聽資料,一般是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的,但因相較于物證與書證其技術含量較高,且容易被技術篡改,導致失實,因此在認定時需符合以下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錄像作為案件證據,需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二)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三)制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四)是否寫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lián)。如果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還應當進行鑒定。
但在審判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視聽資料并不完全認可,有的認為聲音不是其本人或者進行了高科技修改刪除,聲音、圖像與事實不一致;有的認為當時是在對方當事人誘導下隨便說的,不能用于定案。針對上述種種情況,需要查明采集證據當時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背景,并聯(lián)系錄音錄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證據的綜合考慮,才能認定事實。對對方提交的視聽資料有異議的,需要提醒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并告知當事人如不申請可能會承擔不利的后果。
證據的基本屬性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錄像屬于視聽資料,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但能否作為證據,還需要具有證據的基本屬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