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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1. 這其中第二條,未及時足額,請問:多長時間沒支付可以界定為未及時支付?我們上個月工資到本月今天還未發(fā),是否符合該條款中的“未及時支付”? 若符合條件,解除合同,我是否應該拿到本月和上月的全額工資?同時,什么時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及時支付意思是只要支付時間超過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日就算未及時支付。
2、 2、算; 3、可以拿到上月工資和本月實際工資-你干多久就拿多少; 4、提前30通知單位即可解除。
3、 問題2. 關于上面(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我是8月底進公司,簽訂合同期限為2008-8月底-2009年3月底,現(xiàn)在尚未給我繳納保險?那是不是就符合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若符合,安相關法規(guī),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沒有繳納的保險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單位應為員工繳納保險自員工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4、 2、 你有權要求公司補齊入職到離職期間的規(guī)定各項保險。
5、 問題補充: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指定哪一天為發(fā)工資日期,而寫的是“每月定期支付”,這樣會不會有很大影響? 沒有約定的,以一般工資支付日期為準,你要搜集工資條,以工資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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