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為多長時間?
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別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規(guī)定: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3)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跟正常人區(qū)別
奪政治權利跟普通人的區(qū)別在于:
1、失去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失去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3、失去了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失去了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標簽: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為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