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的中止的定義是什么?
1、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由于某種原因的發(fā)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最常見。人壽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shù)年至數(shù)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
3、各國保險法均規(guī)定,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內申請復效。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后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xù)履行。當然,被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fā)生變化的保險標的(如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期間患有保險人不能按條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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