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網站消息,太原中心支行發(fā)布關于對太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太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在違反有關反洗錢規(guī)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對其處以罰款23.36萬元,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共處以罰款2.5萬元。
天眼查顯示,太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張曉東,大股東為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fā)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yè)工作。
以下為原文:
標簽: 太鋼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