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職工鐘曉芳咨詢說,她丈夫利用下班時間走親戚時,為抄近道翻越高速公路護欄、橫穿中心隔離帶。期間,一輛小轎車因避讓不及將其丈夫當場撞死。
她想知道:作為受害者親屬,她能否以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未派專人巡邏,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其丈夫橫穿高速公路為由,向對方索要賠償?
法律分析
鐘曉芳等無權向高速公路管理單位索要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qū)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qū)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guī)定,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在于鐘曉芳的丈夫是否有權進入高速公路這一“高度危險活動區(qū)域”,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是否許可其丈夫進入、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
本案情形恰恰表明高速公路管理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鐘曉芳的丈夫作為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未允許其進入,自然意味著其屬于“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者。
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已經對公路設置護欄和隔離帶等,表明其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履行相應的阻止和警示義務。除行為人故意違反外,這些措施足以保障行人安全。本案中,導致鐘曉芳丈夫死亡的直接和根本的原因,是其放任自流、違反相關規(guī)定造成的。(顏東岳 法官)